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6民初7681号
原告:广州信本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棠下荷光路第一工业区**之**(仅限办公用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558355871R。
法定代表人:陈锐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水轩,男,1978年9月13日出生,系广州信本贸易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新意达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齐杏社区居民委员会河北八路**B之三会信用代码:91440606564538893G。
法定代表人:苏钊林。
原告广州信本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新意达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诉讼中,因本院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佛山市顺德区新意达汽车用品有限公司送达起诉状等材料,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欧阳永本
人民陪审员 张 琼 绮
人民陪审员 张 杰 英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黄 敏 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