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陕0429执15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90年X月X日出生,住旬邑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被执行人:赵某某,男,1993年X月X日出生,住旬邑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本院在执行李某某与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赵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某某履行本院作出的(2018)陕0429民初127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120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赵某某银行存款12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其他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马 军
审判员 赵 剑
审判员 田 飞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李珂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