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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429执15号

李宝宝与赵玉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19-06-20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宝宝;赵玉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陕0429执15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90年X月X日出生,住旬邑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被执行人:赵某某,男,1993年X月X日出生,住旬邑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本院在执行李某某与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赵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某某履行本院作出的(2018)陕0429民初127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120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赵某某银行存款12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其他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马 军

审判员 赵 剑

审判员 田 飞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李珂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