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502民初278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营业场所信阳市东方红大道158号。负责人邢建卓,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马文筱,河南北政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被告梁维正,男,1980年11月24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与被告梁维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起诉状提供的被告梁维正地址信息不准确,无法找到被告,且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原告仍不能提供被告的确切送达地址或其下落不明的相关证明,致使法律文书无法向被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478元,退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春珍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谢黎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