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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726执455号

申请执行人唐汇焕与与被执行人喻自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冻结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19-06-29
所属地区
湖南省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唐汇焕;喻自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726执455号

申请执行人:唐汇焕,男,1562年04月24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石门县宝峰开发区中渡居委会**。

被执行人:喻自章,男,1954年0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楚江镇中渡居委会**。 本院在执行唐汇焕与喻自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喻自章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喻自章的银行存款20000元,冻结期限为1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年彩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向 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