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791执679号之五申请执行人赵兴坤,男,汉族,1963年1月20日出生,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马国庆,男,汉族,1967年8月14日出生,住菏泽市。被执行人申亚光,男,汉族,1968年4月19日出生,住菏泽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鲁1791民初156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马国庆、申亚光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国庆在中国银行23×××1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73349.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杜永刚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姜喜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