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72执35至3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828-836号东峻广场A、B座12、32、33楼C座12楼。
法定代表人:陈明。
委托代理人:李小龙,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静怡,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东莞市东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田心村。
法定代表人:刘宁安。
被执行人:东莞市丰海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田心社区塘龙西路138号-A。
法定代表人:周惠棋。
被执行人:东莞市富悦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塘龙西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周惠棋。
被执行人:广东丰睿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石马村。
法定代表人:韩月明。
被执行人:浙江丰顺船舶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虾峙镇大岙。
法定代表人:胡斌。
被执行人:韩月明,男,196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被执行人:陈**娇,女,196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被执行人:东莞市硕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塘龙西路138号-C。
法定代表人:韩月明。
被执行人:东莞市硕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塘龙西路138号-B
法定代表人:韩月明。
被执行人:东莞市硕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塘龙西路142号4楼04室。
法定代表人:韩月明。
被执行人:东莞市硕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塘龙西路138号-F。
法定代表人:韩月明。
被执行人:东莞市硕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塘龙西路138号-D。
法定代表人:韩月明。
被执行人:启东丰顺船舶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惠萍镇海工船舶工业园海工大道5555号。
法定代表人:胡斌。 以上十三名被执行人共同
委托代理人:陈文辉,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十三名被执行人共同
委托代理人:李双华,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东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东莞市丰海海运有限公司、东莞市富悦酒店有限公司、广东丰睿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丰顺船舶重工有限公司、韩月明、陈**娇、东莞市硕海商贸有限公司、东莞市硕成商贸有限公司、东莞市硕业商贸有限公司、东莞市硕悦商贸有限公司、东莞市硕睿商贸有限公司、启东丰顺船舶重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三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72民初27至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根据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送达(2018)粤1973破申32至35、37、38、41号民事裁定书和(2018)粤1973破22至25、27、35、36号中止民事诉讼、仲裁及执行程序通知书,本院依法裁定中止对被执行人东莞市东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东莞市丰海海运有限公司、东莞市富悦酒店有限公司、广东丰睿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硕海商贸有限公司、东莞市硕成商贸有限公司、东莞市硕睿商贸有限公司的执行,并对其余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执行系统总对总查询、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以及工商、车管、房产部门查询和现场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总额420348055.65元,均未清偿。本院已通知申请执行人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申请债权登记,并进行了终本约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罗 春
审判员 徐春龙
审判员 黄耀新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冯镇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