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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103民初2072号

原告王秋涛与被告刘登勋、刘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秋涛;刘登勋;刘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湘1103民初2072号

原告:王秋涛,男,197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被告:刘登勋,男,195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被告:刘舜,男,198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原告王秋涛与被告刘登勋、刘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秋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登勋、刘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秋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12万元及利息(利息算至2019年3月29日为0.7万元,后续利息按月利率2%继续计算至借款还清时止);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2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2%,借款期限一年。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支付了借款,被告于2016年3月29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条。现借款期限已届满,被告只支付了部分利息。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一拖再拖,拒不偿还借款本息。为此,特诉至法院。被告刘登勋、刘舜未予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原告王秋涛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证据一借条、证据二转账凭证,证据一、二均与原件核对无异,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相关联,本院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王秋涛的陈述及本院依法采信的证据,查明事实如下:原、被告系朋友。两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6年3月29日向原告王秋涛借款12万元,原告王秋涛通过其中国建设银行尾号为8374的账户向被告刘登勋尾号为4107的账户转账支付该借款,两被告并向原告王秋涛出具一份借条,约定借款月利率2%,每半年付息一次,借期一年。借款后,两被告按约定支付了借款12万元2016年3月29日至2016年9月29日的利息14400元,并支付了2万元借款自2016年9月30日至2017年1月25日的利息1547元。2017年1月25日,两被告偿还借款2万元。自2017年9月3日至2019年1月22日,两被告分八次陆续向原告王秋涛支付利息4.5万元。此后,两被告未再还款付息,原告王秋涛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王秋涛向两被告支付了借款12万元,两被告也向原告王秋涛出具了借条,双方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两被告借款后仅偿还借款2万元,故还应向原告王秋涛偿还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的月利率2%符合法律规定,经核算,至2019年3月29日,两被告尚下欠利息1.5万元,两被告应予偿还,两被告并应自2019年3月30日起按月利率2%继续向原告王秋涛支付利息至借款10万元还清时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刘登勋、刘舜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王秋涛偿还借款100000元和利息15000元,并自2019年3月30日起按年利率24%向原告王秋涛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40元,减半收取计1420元,由被告刘登勋、刘舜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审 判 员  金小兰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代理

书记员  朱依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