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091民初1172号
原告:威海市福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文峰二街南山泰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26705253593。
法定代表人:宋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恩泽,山东齐鲁(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群,山东齐鲁(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桂兰,女,196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威海高区。 原告威海市福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桂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市福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爱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唐丽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