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再 审 决 定 书 (2019)苏0115刑监2号 原审被告人冯海艳诈骗罪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作出(2018)苏0115刑初1306号刑事判决书,判令:
一、被告人冯海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19日起至2020年4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冯海艳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981元。判决生效后,江宁区人民检察院向我院提起宁江检刑监【2019】1号再审检察建议书,经江宁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查明:2017年8月至2018年6月间,原审被告人冯海艳网上发布信息,虚构本人能从韩国低价代购化妆品、项链等物品,骗取被告害人樊欢仪、钱雅婷等人通过微信或者支付宝向其支付代购款共计人民币50952元。检察院认为本院作出(2018)苏0115刑初1306号刑事判决确有错误,理由如下:原审被告人冯海艳通过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设置骗局,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公私财物行为,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原审判决认定冯海艳诈骗数额较大,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属适用法律不当,应认定诈骗数额巨大,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综上,本院作出的(2018)苏0115刑初1306号刑事判决书适用法律不当,特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案符合再审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之规定,决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原审被告人冯海艳诈骗罪一案进行再审。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