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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1102民初560号

翟丽芳与黄煜东、齐亚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信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0-12-23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翟丽芳;黄煜东;齐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上饶信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1102民初560号

原告:翟丽芳,女,198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清平,江西帝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小龙,江西帝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黄煜东,男,198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被告:齐亚男,女,198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占小波,江西瀛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享洪,江西瀛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翟丽芳与被告黄煜东、齐亚男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两被告认为上饶市不动产登记局将被告的房产登记在原告产权证上的行政行为存在重大过错,现两被告已向上饶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上饶县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由于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结果对本案的最终事实认定存在重大利害关系并影响本次民事案件最终审判结果,故申请中止本案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审理必须以两被告向上饶县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行政诉讼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杨志勇

人民陪审员  杨宏庆

人民陪审员  曾莉瑛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黄 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