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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002民初2365号

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张复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张复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002民初2365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北院****。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复贞,男,199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文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圣芬,山东博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复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褚衍文

人民陪审员  丛日国

人民陪审员  丛会日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谭惠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