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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232执143号

郑生辉、陈少波、李志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19-06-20
所属地区
乳源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郑生辉;陈少波;李志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232执143号

申请执行人:郑生辉,男,197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奕奕,广东琉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陈少波,男,197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现羁押在韶关市看守所。

被执行人:李志强,男,197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 申请执行人郑生辉与被执行人陈少波、李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232民初6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郑生辉与被执行人陈少波、李志强于2019年5月10日达成和解协议,属和解长期履行。被执行人李志强已按该协议支付了人民币5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郑生辉已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李志强已履行了协议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2019)粤0232执143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汉移

审判员  王平生

审判员  毛政新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林永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