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622执363号之一 被执行人杨光清,住阳信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阳信县人民法院(2019)鲁1622执363号之一裁定书,于2019年05月10日向被执行人杨光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光清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杨光清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3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培东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劳书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