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523执1141号
申请执行人:王福中,男,195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执行人:舒城县达胜羽绒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舒城县经济开发区。 王福中与舒城县达胜羽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安徽省舒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舒劳人仲案字15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舒城县达胜羽绒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舒城县达胜羽绒有限公司存款7671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评估拍卖后清偿债务,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债权、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应保
代理
审判员 钟 伟
代理
审判员 李万林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金若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