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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523执1141号

王福中、舒城县达胜羽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0-10-26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王福中;舒城县达胜羽绒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523执1141号

申请执行人:王福中,男,195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执行人:舒城县达胜羽绒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舒城县经济开发区。 王福中与舒城县达胜羽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安徽省舒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舒劳人仲案字15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舒城县达胜羽绒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舒城县达胜羽绒有限公司存款7671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评估拍卖后清偿债务,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债权、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应保

代理

审判员  钟 伟

代理

审判员  李万林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金若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