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903执252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夏儒静,女,1963年9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在盐城市。
被执行人:朱荣华,男,1970年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在盐城市。
被执行人:江苏中原世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朱荣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大户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
法定代表人:朱华,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盐城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任连璋,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夏儒静与被执行人朱荣华、江苏中原世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大户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分别于2016年11月2日、2018年11月20日向第三人盐城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民事裁定书、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江苏中原世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第三人盐城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但第三人盐城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未能主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65条规定,
裁定如下: 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江苏中原世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对第三人盐城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92873.47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沈建华
审判员 王兆华
审判员 蒋宝云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陈 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