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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7民初4425号

上海云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浙江新复大海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郏晨光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0-12-29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云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浙江新复大海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郏晨光;包素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17民初4425号

原告:上海云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林涛,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新复大海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温岭市。

法定代表人:郏晨光,董事长。

被告:郏晨光,男,1966年4月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被告:包素琴,女,1970年9月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原告上海云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新复大海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郏晨光、包素琴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徐霖独任审判。审理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丁 伟

审 判 员 徐 霖

人民陪审员 江 燕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潘瑜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