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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京73行初3554号

阿科玛法国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0-12-16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阿科玛法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裁判文书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8)京73行初3554号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对原告阿科玛法国诉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张赟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京73行初3554号行政判决书中,由于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变化,应予补正。现本院

裁定如下:

一、第1页第15行增加“

第三人:宁波瑞升密封材料有限公司(未到庭)”。

二、第3页第13行增加“另查,2018年3月6日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批准,诉争商标转让给受让人宁波瑞升密封材料有限公司(简称宁波瑞升公司)。”该事实商标评审委员会及其他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出。宁波瑞升公司在本案审理终结后,提出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三、第4页第23行“第三人张赟”后增加“、宁波瑞升密封材料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陈 栋

人民陪审员  杨淑兰

人民陪审员  蒋莉莉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法官 助理  菅蓓蕾

书 记 员  宋云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