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浙0324执1606号胡光志、肖小伍:申请执行人胡光志与被执行人肖小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肖小伍已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9)浙0324执1606号案件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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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光志、肖小伍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浙0324执1606号胡光志、肖小伍:申请执行人胡光志与被执行人肖小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肖小伍已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9)浙0324执1606号案件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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