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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702执1111号

皮治全、刘国华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1-01-21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皮治全;刘国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702执1111号

申请执行人:皮治全,男,196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开发区。

被执行人:刘国华,男,1973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皮治全与被执行人刘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据以执行的(2018)鲁1702民初165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总标的为2648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皮治全与被执行人刘国华于2019年5月31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8)鲁1702民初165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正运

审判员  范河君

审判员  魏保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张 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