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恢722号
申请执行人:徐秀梅,女,1987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
被执行人:张智文,男,1981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徐秀梅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364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张智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张智文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
一、由被执行人张智文偿还申请执行徐秀梅借款本金395835元及利息;
二、案件执行费8340元、案件受理费3520元由被执行人张智文负担。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智文的住房公积金,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刘文甫
代理
审判员 任彦军
代理
审判员 杨艳霞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