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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恢722号

徐秀梅与张智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1-06-30
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秀梅;张智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恢722号

申请执行人:徐秀梅,女,1987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

被执行人:张智文,男,1981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徐秀梅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364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张智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张智文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

一、由被执行人张智文偿还申请执行徐秀梅借款本金395835元及利息;

二、案件执行费8340元、案件受理费3520元由被执行人张智文负担。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智文的住房公积金,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刘文甫

代理

审判员  任彦军

代理

审判员  杨艳霞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