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甘0423刑初79号

周邦胜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0-09-28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寻衅滋事
当事人
景泰县人民检察院;周邦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甘0423刑初79号 公诉机关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邦胜,男,1980年6月17日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景泰县。2003年6月9日因强奸罪被景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7年3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2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景泰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高云珊,白银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定辩护人罗永彤,甘肃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景泰县人民检察院以景检公诉刑诉(2019)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邦胜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景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兆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邦胜及辩护人高云珊、罗永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8月23日,被告人周邦胜与肖某离婚,协议位于××条幢1-601房屋归肖某所有。2018年10月3日肖某通过“宏源房屋”中介公司将该房屋出售给贾某。周邦胜以和肖某存在婚姻财产纠纷为由,明知该房屋已为贾某所有,仍然强行占有,2018年10月14日、2018年11月9日将肖某、贾某更换的门锁撬开居住该屋长达4个多月。为发泄心中不满,周邦胜在离婚后多次滋扰、纠缠肖某,2018年9月30日在广场口民康大药房门口对肖某进行恐吓、辱骂;2018年11月9日在已过户给贾某房屋内对肖某进行恐吓;在××县娘家居住后,周邦胜又前往该处,2018年11月13日在大门口焚烧、撒冥币,辱骂和恐吓肖某,2018年11月14日再次准备焚烧、撒冥币,肖某报警后被民警制止。2018年10月12日,周邦胜在得知肖某通过“宏源房屋”中介公司将房子卖给贾某夫妇后,其又于2018年12月18日、12月19日在“宏源房屋“中介公司黄河路店卷闸门的锁芯处涂抹大便,12月23日分别在“宏源房屋“中介公司的黄河路店、中泉路店卷闸门锁芯处涂抹大便。2018年9月30日起肖某与其母亲因周邦胜多次纠缠滋扰多次报警,经民警批评制止后,周邦胜仍未改正继续实施前列行为。 2018年12月24日,景泰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对周邦胜行政拘留七日。2019年1月4日,贾某将周邦胜起诉至景泰县人民法院,2019年1月23日,景泰县人民法院判决位于××县幢1-601房屋归贾某所有,要求周邦胜15日内必须搬离,该判决生效后,周邦胜仍未搬离。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邦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肖某与周邦胜2018年8月23日签订的离婚协议、肖某与贾某2018年10月3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民事裁定书、民事调解书、房产证复印件、银行业务凭证、增值税发票、完税证明、不动产权证书、景泰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接处警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照片,证人杨某、林某、赵某、张某、邓某、宋某、贾某等人证言,被害人肖某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邦胜采取威胁、滋扰、纠缠等方式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强行占用他人房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周邦胜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周邦胜辩称,其接到公安机关的传唤电话后,在居住房屋等候,被民警带到公安机关,其有自首行为。经查,办案民警证实,发现周邦胜所居住的房屋后,敲门进入,后将周邦胜带至公安机关。周邦胜的到案过程不具有主动性和自愿性,故对周邦胜有自首行为的辩解不予采信。辩护人认为,周邦胜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该辩护意见符合本案的事实及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周邦胜因本案被行政拘留,拘留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根据周邦胜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邦胜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14日起至2020年8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黄登岱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尚丽娥

书 记 员 唐佐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