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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56刑初83号

田震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田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渝0156刑初83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震(曾用名田政),男,1991年1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3月2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月1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五百元,同年8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4日被重庆市武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武隆区看守所。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武检刑诉[2019]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震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彭春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田震通过微信获得吴某转发的300元毒资后,将用纸巾包裹好的一小包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一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放置于重庆市武隆区XX街道XX小区一号楼的凉亭内,钱某拿到毒品后与吴某共同吸食。2019年2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田震在重庆市武隆区XX街道XX小区公路边,将一小包甲基苯丙胺和一颗甲基苯丙胺片剂贩卖给吴某,获得毒资300元。后吴某与钱某共同吸食。经检测,吴某、钱某的尿液均呈甲基苯丙胺阳性。2019年4月4日,被告人田震被民警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震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应当以贩卖毒品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震具有累犯和毒品再犯的从重处罚情节,具有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具有认罪认罚的从宽处理情节,建议对被告人田震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五百元。公诉机关提交了1.受理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等书证;2.证人吴某、钱某、朱某的证言;3.扣押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尿液提取笔录;4.被告人田震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田震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震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田震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贩卖毒品罪,属累犯和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田震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田震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田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五百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4日起至2021年5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6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田芳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袁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