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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04执930号

刘桃生、彭映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19-06-21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桃生;彭映龙;吴云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04执930号申请执行人刘桃生,男,194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委托代理人戴华丰,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彭映龙,男,196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被执行人吴云,女,196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申请执行人刘桃生与被执行人彭映龙、吴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作出(2018)湘0104民初10208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桃生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执行。2019年4月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4月1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并于2019年4月2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19年4月12日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于2019年3月13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彭映龙位于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路708(权证号为71××**)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因该房产为轮候查封,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9年6月4日已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送达参与分配函,需等待分配结果,于2019年4月25日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收益类保险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于2019年4月25日向长沙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于2019年4月15日对被执行人彭映龙进行调查谈话,也未发现财产可供执行。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6月4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财产调查,本院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19年6月4日对被执行人彭映龙、吴云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6月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3005566.5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3005566.5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且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明 华

审判员 王  萍

审判员 刘  萍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欧阳希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