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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21民初4325号

孙政祥与周海林、夏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政祥;周海林;夏建伟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9)湘0121民初4325号原告孙政祥,男,汉族,1973年10月2日出生,住长沙市雨花区。委托代理人张亮,湖南声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海林,男,汉族,1963年2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县。被告夏建伟,女,汉族,1963年8月25日出生,住长沙市开福区。

原告孙政祥诉被告周海林、夏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何建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经双方一致确认被告周海林尚欠原告孙政祥借款本金800000元及利息240000元(利息按月息1.2%的标准自2017年9月19日计算至2020年1月19日止),被告周海林自愿于2019年7月19日之前支付给原告孙政祥本金200000元;于2019年9月19日之前支付给原告孙政祥本金300000元;于2020年1月19日之前支付给原告孙政祥本金300000元及利息240000元(指定支付账户,户名:孙政祥;账号:62×××98,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长沙松雅湖支行);

二、如被告周海林有任意一期未按上述第一项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孙政祥有权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全部未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2%的标准自2017年9月19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且原告孙政祥有权要求被告周海林另行支付违约金50000元;

三、如果被告周海林未按上述第一项约定按期支付款项,原告孙政祥有权就抵押物即被告夏建伟名下位于长沙县星沙镇商业步行街商住楼10栋的103、203房产(权证号为:长房权证星沙字第**、长房房权证星沙字第**)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本协议第一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本案诉讼费14736元,减半收取7368元,原告孙政祥自愿承担3684元,被告周海林负担3684元,因原告孙政祥已全额预缴受理费14736元,故由被告周海林于2019年7月19日之前向原告孙政祥支付3684元,付款指定账户为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账户;

五、原告孙政祥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再无其他争议。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申请在调解书中不写审理查明的事实。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何建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易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