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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11民初3504号

长沙市雨花区西子花苑业主委员会、湖南天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与长沙斯盛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19-06-06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长沙市雨花区西子花苑业主委员会;湖南天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展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斯盛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刘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11民初3504号

原告:长沙市雨花区西子花苑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西子一间****。主任:涂四全。

原告:湖南天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友谊西路**克拉美丽山庄会所**。

法定代表人:曹丰。

原告:长沙展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一段**西子花苑商业中心****/div>

法定代表人:刘大风。

被告:长沙斯盛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新南城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松良。

第三人:刘伟,男,196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市雨花区西子花苑业主委员会、湖南天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展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斯盛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刘伟建设工程设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市雨花区西子花苑业主委员会、湖南天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展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长沙斯盛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雨花区西子花苑业主委员会、湖南天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展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市雨花区西子花苑业主委员会、湖南天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展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45元,减半收取2622.5元,由原告长沙市雨花区西子花苑业主委员会、湖南天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展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 芸

二○一九年六月四日

二○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王立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