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606执恢1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张焯彪,男,196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执行人:陈伟南,男,197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 原告张焯彪诉被告陈伟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606民初157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
一、被告陈伟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焯彪借款本金19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以19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5年11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张焯彪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895.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伟南负担。因义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恢复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对其办理拘留手续,于2018年11月21日将被执行人陈伟南拘留十五天。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粤A×××××号小型轿车一辆,本院扣押该车,并予以拍卖,得款61000元,扣除拍卖评估等费用3662元及执行费4941.98元后,本院依法将剩余的案款52396.02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三、通过电话联系、邮寄通知的方式查找被执行人,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执行标的57338(包含执行费4941.98元)元,未执行的债权数额为283735.8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伍雨峰 执行员 李海龙 执行员 梁群王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杨天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