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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802执4576号之二

张碧珍、福建省油海工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0-10-30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碧珍;福建省油海工贸有限公司;沈鸿;郑宜彬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802执457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张碧珍,女,194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

被执行人:福建省油海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东城社兴火车站东门道口旁一层,组织机构代码69194276-8。

法定代表人:沈鸿,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沈鸿,男,196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

被执行人:郑宜彬,男,196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本院2018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张碧珍与被执行人福建省油海工贸有限公司、沈鸿、郑宜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闽08民终104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9000000元及利息。本案经立案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福建省油海工贸有限公司、沈鸿名下的房地产,并分别予以拍卖,并将拍卖款129963.94元和800185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张碧珍;本院还将被执行人沈鸿余下的最后一套房产即龙岩市新罗区西城莲花小区B幢106室及底层附属杂物间移交评估和拍卖。另经本院向银行、房管、车管、证券等相关部门查询,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谢  文  聪

审判员 陈    进

审判员 林  爱  芸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张爱珠(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