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583执5918号
申请执行人:昆山市花桥镇蓬善村星利富民合作社(普通合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6651569X0,住所地昆山市花桥镇蓬善村。
法定代表人:陶彩英。
被执行人:昆山市花桥海珍木制品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0583000221213,住所地昆山市花桥镇蓬善村。
主要
负责人:瞿家海。
被执行人:瞿家海,男,1962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昆山市。申请执行人昆山市花桥镇蓬善村星利富民合作社(普通合伙)与被执行人昆山市花桥海珍木制品厂、瞿家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9)苏0583民初74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昆山市花桥海珍木制品厂、瞿家海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昆山市花桥海珍木制品厂、瞿家海银行存款人民币181149.2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洪文林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曹俊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