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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20民初4347号

江某王某1与王某2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赡养纠纷
当事人
王某1;江某;王某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20民初4347号

原告:王某1,男,193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原告:江某,女,194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艳棋,重庆理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2,女,196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原告王某1、江某与被告王某2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

原告王某1、江某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1、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1、江某负担。

审 判 员 邹利兰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胡 俊

书 记 员 贺小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