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20民初4347号
原告:王某1,男,193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原告:江某,女,194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艳棋,重庆理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2,女,196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原告王某1、江某与被告王某2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
原告王某1、江某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1、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1、江某负担。
审 判 员 邹利兰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胡 俊
书 记 员 贺小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