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972民初10560号
原告:深圳市合力通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沙浦围创业工业区15号A栋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5731223121。
法定代表人:彭冰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峰,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东莞市铕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连平村D栋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MA4URL5K1G。
法定代表人:李炜。
原告深圳市合力通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铕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合力通电子有限公司以被告东莞市铕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合力通电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合力通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74元,由原告深圳市合力通电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伦雪莹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陈桂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