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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305民初1133号

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贾翔毅、贾胜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贾翔毅;贾胜云;伍琼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305民初1133号

原告: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灵川县八里街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55718134H。

法定代表人:李仁彬,总经理。

被告:贾翔毅,男,1979年1月4日生,汉族,住桂林市七星区。

被告:贾胜云,男,1948年1月23日生,汉族,住桂林市七星区。

被告:伍琼英,女,1953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桂林市七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贾翔毅、贾胜云、伍琼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因原告自愿撤诉,减半后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原告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蒋熙山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俞蒋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