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305民初1133号
原告: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灵川县八里街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55718134H。
法定代表人:李仁彬,总经理。
被告:贾翔毅,男,1979年1月4日生,汉族,住桂林市七星区。
被告:贾胜云,男,1948年1月23日生,汉族,住桂林市七星区。
被告:伍琼英,女,1953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桂林市七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贾翔毅、贾胜云、伍琼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因原告自愿撤诉,减半后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原告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蒋熙山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俞蒋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