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4民初4836号
原告:深圳恒之博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深南中路**华能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98396255。
法定代表人:曾皓。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恒,男,回族,1987年10月13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南召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马哥物联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科技北三路**宏益嘉瑞大厦****房用代码91440300MA5F01M37E。
法定代表人:陈家浩。上列原告深圳恒之博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马哥物联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2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恒之博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凌丽君
人民陪审员 曾 鲁
人民陪审员 肖丽英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梁学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