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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甘0724执1462号

张欣、张玉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0-12-17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欣;张玉涛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甘0724执1462号

申请执行人:张欣,男,汉族,1973年2月6日出生,住高台县。

被执行人:张玉涛,男,汉族,1984年10月3日出生,住高台县。 申请执行人张欣与被执行人张玉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高台县人民法院法院于2017年9月8日作出的(2017)甘0724民初28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张玉涛偿还申请执行人张欣借款50000元,限于2017年10月30日偿还20000元,于2017年11月30日前偿还10000元,于2017年12月30日前偿还10000元,被执行人张玉涛已偿还20000元,剩余案件款30000元,本案受理费525元,由被执行人张玉涛承担。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8年8月24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 2.2018年8月24日、2018年11月9日、12月28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张玉涛名下有车牌号为甘G×××××小货车一辆,该车暂无法执行扣押,名下还有车牌号为甘G×××××小轿车一辆,该车已被法院依法查封。反馈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2018年8月23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令。 4.经申请执行人张欣与被执行人张玉涛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5.2019年6月4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30525元、执行费358元未能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邱进福

审判员  黄多孝

审判员  张玉龙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许建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