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02民初1426号
原告:邢衍泽,男,1988年4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衍栋,淄博淄川鼎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淄博山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山川路**。
法定代表人:王业兆,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守涛,男,1983年5月5日出生,汉族,淄博山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现住。 原告邢衍泽与被告淄博山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
原告邢衍泽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邢衍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邢衍泽撤诉。 案件受理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邢衍泽负担。
审 判 员 唐 峰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代理
书记员 岳金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