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鲁0302民初1426号

邢衍泽与淄博山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当事人
邢衍泽;淄博山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02民初1426号

原告:邢衍泽,男,1988年4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衍栋,淄博淄川鼎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淄博山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山川路**。

法定代表人:王业兆,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守涛,男,1983年5月5日出生,汉族,淄博山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现住。 原告邢衍泽与被告淄博山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

原告邢衍泽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邢衍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邢衍泽撤诉。 案件受理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邢衍泽负担。

审 判 员  唐 峰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代理

书记员  岳金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