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湘1125民初119号

周景辉与江永县永通运输机械有限公司、江永中合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湖南省江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景辉;江永县永通运输机械有限公司;江永中合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1125民初119号

原告:周景辉,男,196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江永县。

委托代理人:陈德文,男,1975年8月22出生,瑶族,居民,住湖南省江永县,系原告所在村委会推荐的公民,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江永县永通运输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江永县潇浦镇龙溪路**。

法定代表人:付雪姣,女,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琦,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江永中合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江永县潇浦镇老武装部内。

法定代表人:毛林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万江宁,湖南盘瑶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周景辉与被告江永县永通运输机械有限公司、江永中合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

原告周景辉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景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景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873元,减半收取4937元,由原告周景辉负担。

审判员  唐建沅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莫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