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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甘0271民特52号

孙桂芬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19-06-17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案由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当事人
孙桂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甘0271民特52号

申请人:孙桂芬,女,汉族,辽宁省海城市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丽萍(系申请人女儿),女,汉族,辽宁省海城市人。 申请人孙桂芬申请宣告贾世秋死亡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贾世秋于2008年外出打工,一去不返,音讯全无,经多方查找,至今下落不明。故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贾世秋宣告死亡。

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贾世秋,男,汉族,1970年7月18日出生,辽宁省海城市人,无业,原住嘉峪关市兰新街区XXX,现下落不明,身份证号:6202021970********,系申请人儿子。贾世秋于2002年外出去广西南宁打工,2005年与申请人有过电话联系,之后和申请人及其他亲属再无联系,至今未归,经多方查找,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孙桂芬申请宣告贾世秋死亡后,本院于2018年6月3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贾世秋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贾世秋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贾世秋离家失踪达十四年之久,虽经申请人孙桂芬多方查找,但至今杳无音信,下落不明。申请人要求宣告贾世秋死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宣告贾世秋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张东峰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张文媛

书 记 员 华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