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702执3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武陵支行,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城西办事处滨湖社区洞庭大道**。
法定代表人:韩万杰,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游中武,男,1975年5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4231975********,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龙阳镇沧公路**。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武陵支行与被执行人游中武银行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湘0702民初26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2019年2月2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游中武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2月25日、2019年4月18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工商无股权,证券公司无财产,无车辆信息。2019年3月1日向常德市房产档案馆申请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房屋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无房屋信息。于2019年4月25日分别向银行、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商局、保险公司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没有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请求湖南省汉寿县龙阳镇人民政府协助调查被执行人游中武的生活居住、劳动就业、收入、债权、股权等情况,被调查人表示不了解被执行人的情况。2019年3月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游中武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2019年4月15日将被执行人游中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6月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66841.96元,该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湘0702执302号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文红
审 判 员 刘 沫
审 判 员 何李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法官 助理 章 帅代理
书记员 谢 明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