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桂0502民初3009号之一

蔡卓梅申请涂海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财产保全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0-11-10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涂海锋;蔡卓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0502民初3009号之一

原告:蔡卓梅,女,197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

委托代理人:吴裕成,广西海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振江,广西海鑫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涂海锋,男,198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

委托代理人:蔡剑武,广西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蔡卓梅与被告涂海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9日作出(2018)桂0502民初300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告涂海锋名下的坐落于北海市广东路156号恒宇海岸华府一区4幢1单元1101号[房产证号:北房权证(2012)字第0516**,土地证号:北国用(2014)第B595**],查封限额为38万元,查封期限为三年。现蔡卓梅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涂海锋名下的坐落于北海市恒宇海岸华府一区4幢1单元1101号[房房产证号:北房权证(2012)字第0516**土土地证号:北国用(2014)第B59522号](限额**元)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谭晓明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卢晓梅

书 记 员 庞大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