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桂0203刑初337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永芊,男,1997年5月18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壮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柳州市鱼峰区(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月25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以鱼检公刑诉〔2019〕2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永芊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晓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永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9年1月20日至24日期间,被告人谭永芊在其位于柳州市鱼峰区阳和村5队****的住所内,先后4次容留并伙同吴某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2019年1月24日,被告人谭永芊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永芊在开庭审理时均无异议,并有以下经庭审质证、查实的证据证实: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凭证;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人吴某、韦某、谭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指认照片;被告人谭永芊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指认照片;被告人谭永芊的户籍证明;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等。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永芊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永芊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成立。谭永芊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谭永芊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23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谢剑峰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刘 钰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