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5民初5164号
原告:李海峻。
被告:深圳市乐途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钟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焕,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乐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正兴。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辉,广东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乐在途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钟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翠灵,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高瞻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亮。
原告李海峻诉被告深圳市乐途汇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乐去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乐在途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高瞻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通知原告李海峻预交诉讼费。原告李海峻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未按法律规定申请减、免、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海峻撤回起诉处理。理费731.1元,减半收取计365.55元,由原告负担。审
审 判 长 张 艳
人民陪审员 杨秀珍
人民陪审员 窦 康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吴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