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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5164号

李海峻与深圳市乐途汇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乐去科技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海峻;深圳市乐途汇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乐去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乐在途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高瞻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5民初5164号

原告:李海峻。

被告:深圳市乐途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钟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焕,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乐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正兴。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辉,广东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乐在途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钟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翠灵,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高瞻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亮。

原告李海峻诉被告深圳市乐途汇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乐去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乐在途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高瞻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通知原告李海峻预交诉讼费。原告李海峻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未按法律规定申请减、免、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海峻撤回起诉处理。理费731.1元,减半收取计365.55元,由原告负担。审

审 判 长  张 艳

人民陪审员  杨秀珍

人民陪审员  窦 康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吴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