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0811执4314号
申请执行人:孟凡军,男,汉族,住山东省兖州市。
被执行人:济宁宇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卫,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7年1月9日作出的济任劳人仲案字(2016)第581号仲裁裁决书,于2018年12月19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一、本案采取的执行措施(财产)如下:1、银行存款: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2019年5月28日通过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开立多个账户,但账户余额微小,不符合执行条件。2、车辆: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没有车辆登记信息。3、工商登记信息:本院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企业注册登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4、证券、互联网银行信息:本院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并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5、不动产:在济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房产信息。
二、本案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惩戒措施:本院于2018年12月19日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综上所述,本案申请执行标的8314元,已实际执行到位标的0元,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财产线索,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凌云
审判员 朱玉林
审判员 闫 飞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李 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