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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1204民初1760号

李培珍与周克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0-12-08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培珍;周克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04民初1760号

原告:李培珍,女,195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被告:周克富,男,197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原告李培珍与被告周克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李培珍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03200元及相应的利息246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7年11月8日被告向我借款60000元,2017年12月15日,被告向我借款350000元。两次借款均约定月息1.5%,并出具借条。我如约出借款项后,被告支付本金60000元的利息至2019年5月8日,支付本金350000元的利息至2019年6月15日。2019年8月24日,被告还款20000元,扣除上述两笔借款所欠利息后,下余6800元冲抵借款60000元本金中的6800元。之后被告再未偿还借款,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被告拒不还款,无奈诉至贵院,请求贵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经本院向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核实,该局已于2019年8月13日决定对阜阳市中汇佰联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涉嫌经济犯罪立案侦查。本案被告周克富系阜阳市中汇百联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员工,其借贷行为可能涉嫌犯罪,阜阳市中汇佰联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涉嫌犯罪目前在侦查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培珍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原告李培珍预交3859元,退回原告李培珍。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于冲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袁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