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0111民初4312号原告昆明空港经济区勇升门业厂,经营场所云南省昆明市大板桥街道办事处沙沟社区红沙坡村。经营者徐同旺,男,197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被告文廷学,男,汉族,1984年3月5日出生,住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
原告昆明空港经济区勇升门业厂诉被告文廷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空港经济区勇升门业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昆明空港经济区勇升门业厂承担,剩余45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苏 燕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何婧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