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92民初1340号
原告: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芝麻墩办事处东洪湖居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芝麻墩办事处东洪湖村。
法定代表人:蔡自府,主任。
被告:张佃基,男,1976年12月6日生,汉族,住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芝麻墩办事处东洪湖居民委员会和被告张佃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
原告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芝麻墩办事处东洪湖居民委员会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芝麻墩办事处东洪湖居民委员会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芝麻墩办事处东洪湖居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11元,减半收取906元,由原告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芝麻墩办事处东洪湖居民委员会负担。
审 判 员 蒋欣辰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孙一梦
书 记 员 侍晓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