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1181执10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彭佳,女,198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被执行人:雷年俊,男,198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8)川1181民初28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2月24日受理彭佳申请执行雷年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3038.54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196元,执行费1446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裁定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号小车予以查封,因该车未实际扣押,暂不具备处置条件。除此之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申报制度规定,未依法报告财产状况,本院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经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忠
审判员 聂宏武
审判员 黄郁葱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胡 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