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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181执1098号之一

彭佳、雷年俊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19-06-18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彭佳;雷年俊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1181执10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彭佳,女,198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被执行人:雷年俊,男,198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8)川1181民初28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2月24日受理彭佳申请执行雷年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3038.54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196元,执行费1446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裁定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号小车予以查封,因该车未实际扣押,暂不具备处置条件。除此之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申报制度规定,未依法报告财产状况,本院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经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忠

审判员 聂宏武

审判员 黄郁葱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胡 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