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03破1号
申请人:江苏华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新区丁卯南纬二路。
法定代表人:施海源,董事长。 债务人:潍坊朗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通亭街南、友谊路以东南平旺村中。
法定代表人:金康,总经理。 2019年4月19日,申请人江苏华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债务人潍坊朗润置业有限公司经营状况持续恶化,债务人因股东之间内部矛盾致使公司已无法正常运转,资金链断裂,导致债务人已不能清偿申请人的到期债务,并有多起债务均已到期无法获得清偿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潍坊朗润置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
本院查明:债务人潍坊朗润置业有限公司是2011年2月25日在潍坊市寒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的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为1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是: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债务人因内部股东资金链断裂以及股东之间不可调和的矛盾,导致公司不能正常经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2019年3月7日,经潍坊新正大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截止2019年2月28日,债务人潍坊朗润置业有限公司的资产账面总额74397101.00元,负债账面总额115263138.18元;资产负债率为154.93%。申请人的债权占债务人总负债的43.7%。
本院认为:潍坊朗润置业有限公司是在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其作为债务人,属于破产适格的主体。本院作为有权管辖法院,经审查,潍坊朗润置业有限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其全部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法定的破产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之规定,
裁定如下: 受理江苏华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潍坊朗润置业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左希君
审判员 王 宏
审判员 吉延东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丁宇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