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971执10131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道滘人民法庭。
被执行人:东莞市海顺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道滘镇南丫水道左岸堤段。
法定代表人:邓景潮。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道滘人民法庭与被执行人东莞市海顺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19民终32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东莞市海顺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应支付诉讼费7210.78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于2018年10月8日裁定宣告东莞市海顺船舶修造有限公司破产。
本院认为,本院已经裁定宣告被执行人破产,依法应当终结本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粤1971执10131号案件对东莞市海顺船舶修造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海波
审判员 金晓谦
审判员 薛宏满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何永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