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605民初7574号
原告:刘俊锋,男,197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441************937。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润芬,广东聚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利芬,女,197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公民身份号码510************526。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彬,广东引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俊锋与被告姚利芬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俊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润芬、被告姚利芬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俊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姚利芬向刘俊锋支付佛山市南海区***********************屋折价款709986.65元;2.本案一审诉讼费由姚利芬承担。事实和理由:刘俊锋、姚利芬于2016年11月8日登记结婚,2018年7月5日离婚。刘俊锋、姚利芬共同拥有的房屋是佛山市南海区***********************屋。该房屋是姚利芬婚前购买,购买价格是659230元,首付款为198230元,按揭贷款的银行是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贷款金额为461000元。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刘俊锋、姚利芬因该房屋共同向银行清偿了31091.45元(结婚期间每月清偿房屋贷款2391.65元,其中包含本金1724元,利息667.65元。从2011年9月购买至2017年11月还清贷款,合计75个月,共支付了利息50073.75元。婚姻持续时间从2016年11月至2017年11月共13个月,刘俊锋、姚利芬共清偿了贷款31091.45元,在2017年11月15日也清偿了330000元贷款)。根据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未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房屋补偿款=夫妻共同支付款项(包括本息)×0.5+夫妻共同支付款项包括本息÷(房屋购买价格+支付的利息)×(房屋现值的总价-购买价-应付利息)×0.5。根据姚利芬提供的银行还款记录,刘俊锋、姚利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清偿的本息为3609145元,房屋的2018年8月价值为2789300元,因此应补偿709986.65元[361091.45元×0.5+361091.45元÷(659230元+50073.75元)×(2789300元-659230元-50073.7元)×0.5=709986.65元]。
被告姚利芬辩称,刘俊锋起诉要求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支付案涉房产的按揭房款的折价款不应得到全部支持,理由如下:1.刘俊锋以现2018年的房屋贷款评估价值进行分割依据不成立。该评估价值是姚利芬在离婚后单方申请银行贷款而得到的评估价值,与刘俊锋无关,虽然与离婚时间相差不大,但不能作为本案诉讼房产依法分割的价格计算依据。因为双方结婚不到两年,而姚利芬自2006年购买房产到2011年9月份登记获得房产产权证,一直到与刘俊锋2016年11月8日登记结婚,在双方没有存在婚姻关系前此房产已增值部分与刘俊锋无关,刘俊锋起诉的增值部分应当从2016年11月8日起到2018年7月5日止。另外,刘俊锋提出的计算方式姚利芬不予认可。计算方式因为银行贷款偿还的部分除以房屋购买时加上银行贷款利息的价值所得的数额再乘以2018年7月5日的评估价值,进而得到的数额,依照婚姻法各占一半才是合理的分配方案和计算公式。基于刘俊锋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姚利芬提供的证据5,就双方离婚案件在罗村法庭开庭审理过程中,刘俊锋出手打姚利芬,并将姚利芬当场击昏。根据相关规定,案涉房产刘俊锋应分得三分之一。这是刘俊锋目前姚利芬关押在南海看守所原因之一。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姚利芬提供的证据2涉及的612492.97元是要求刘俊锋返还给姚利芬,虽然该案仍在二审审理阶段,但该案判决生效后所确定的数额应当在双方婚后财产中予以冲抵。姚利芬提供的证据3、4可以证实姚利芬将另外一套婚前个人房产应刘俊锋的请求,要求卖出后用于刘俊锋所述的自己做生意使用,转出的款项1016150元,这些款项刘俊锋也应返还给姚利芬,这不属于夫妻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刘俊锋应当返还,可以冲抵本案的房屋增值部分的分割款,多出部分姚利芬另案向刘俊锋主张,综上所述请求法院驳回刘俊锋的全部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各方均无异议的举证,本院予以确认并附卷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举证及本案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姚利芬与刘俊锋于2016年11月8日登记结婚,于2018年3月18日姚利芬起诉离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本院依法出具(2018)粤0605民初3829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双方自愿离婚,上述调解书于2018年7月5日发生法律效力。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粤房地权证佛字第**00269803号A、佛国土资南国用(2011)第0112975号]于2011年9月8日登记在姚利芬名下,登记取得价格为659230元,该房为按揭贷款购买(首付款198230元),按揭贷款期间抵押予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2007年4月13日至2017年11月8日,通过姚利芬尾号为1862的中国建设银行账号清偿涉案房产银行按揭贷款本息共计661067.63元。其中2016年11月13日至2017年11月8日,姚利芬与刘俊锋婚姻存续期间共计清偿了356356.03元(具体情况如下表)。涉案房屋银行按揭贷款清偿情况一览表扣款日期扣款金额扣款日期扣款金额扣款日期扣款金额2007-4-132918.042010-6-132502.092014-2-132603.492007-5-132918.042010-7-132502.092014-3-132603.492007-6-132918.042010-8-132502.092014-4-132603.492007-7-132918.042010-9-132502.092014-5-132603.492007-8-132918.042010-10-132502.092014-6-132603.492007-9-132918.042010-11-132502.092014-7-132603.492007-10-132918.042010-12-132502.092014-8-132603.492007-11-132918.042011-1-132502.092014-9-132603.492007-12-132918.042011-2-132576.282014-10-132603.492008-1-142918.042011-3-132576.282014-11-132603.492008-2-133060.682011-4-132576.282014-12-132603.492008-3-1191.972011-5-132576.282015-1-132603.492008-3-133008.032011-6-132576.282015-2-132548.92008-3-211.182011-7-132576.282015-3-132548.92008-4-12143.332011-8-132576.282015-4-132548.92008-4-132956.672011-9-132576.282015-5-132548.92008-5-9196.382011-10-132576.282015-6-132548.92008-5-132903.622011-11-132576.282015-7-132548.92008-5-20249.642011-12-132576.282015-8-132548.92008-6-133152.342012-1-132576.282015-9-132548.92008-7-133151.852012-2-132678.462015-10-132548.92008-8-133073.232012-3-132678.462015-11-132548.92008-8-1578.622012-4-132678.462015-12-132548.92008-9-133151.892012-5-132678.462016-1-132548.92008-10-133151.852012-6-132678.462016-2-132391.652008-11-133036.192012-7-132678.462016-3-132391.652008-12-10115.662012-8-132678.462016-4-132391.652008-12-133152.722012-9-132678.462016-5-132391.652009-1-133151.852012-10-132554.782016-6-132391.652009-2-132502.092012-10-31123.682016-7-132391.652009-3-132502.092012-11-132558.362016-8-132391.652009-4-132502.092012-12-7120.552016-9-132391.652009-5-132502.092012-12-132679.062016-10-132391.652009-6-132502.092013-1-132678.462016-11-132391.652009-7-132088.032013-2-132603.492016-12-132391.652009-7-14414.062013-3-132603.492017-1-132391.652009-8-132502.092013-4-132603.492017-2-132391.652009-9-132502.092013-5-132603.492017-3-132391.652009-10-132502.092013-6-132603.492017-4-132391.652009-11-132502.092013-7-132603.492017-5-132391.652009-12-132502.092013-8-132603.492017-6-132391.652010-1-132502.092013-9-132603.492017-7-132391.652010-2-132502.092013-10-132603.492017-8-132391.652010-3-132502.092013-11-132603.492017-9-132391.652010-4-132502.092013-12-132603.492017-10-132391.652010-5-132502.092014-1-132603.492017-11-8327656.23共计还款661067.63元,其中2016年11月13日至2017年11月8日期间还款356356.03元。2018年9月14日,姚利芬(甲方)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乙方)签订一份《小微企业抵押快贷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姚利芬自愿以涉案房产为佛山市金利亚珠宝有限公司、姚利芬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签订的小微企业授信合同、小微企业抵押快贷人民币额度借款合同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抵押财产评估价值为2789300元。另查明,本院于2018年8月6日受理姚利芬起诉刘俊锋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该案中,姚利芬主张其于2017年11月7日向中国建设银行偿还涉案房产的贷款本息共计330000元为其个人债务,本院对其该主张不予支持。本院已于2019年2月27日作出(2018)粤0605民初14268号民事判决书对该案进行判决。姚利芬对该判决没有提起上诉。刘俊锋对该判决提起上诉,但在该案上诉状中,刘俊锋确认用于返还涉案房产贷款本息的330000元为夫妻共同债务。另核实,本院于2018年6月1日审理(2018)粤0605民初3829号姚利芬与刘俊锋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刘俊锋在庭审过程中当庭殴打姚利芬并打砸审判庭电脑及姚利芬所有的手机(证据材料原始载体),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本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对刘俊锋实施司法拘留十五日。该决定已执行。庭审中,双方均不申请对涉案房产现值进行评估。
本院认为,本案案由为离婚后财产纠纷。涉案房屋虽然是姚利芬婚前购买,但存在婚后共同还贷情况,故姚利芬与刘俊锋婚姻存续期间(2016年11月13日至2017年11月8日)共计清偿的356356.03元,应为夫妻共同财产,现刘俊锋请求姚利芬支付其共同清偿涉案房屋按揭贷款部分对应的分割折价补偿款,本院予以支持,即涉案房产归姚利芬所有,姚利芬应向刘俊锋支付578369.96元[(刘俊锋出资额:356356.03元÷2)÷(购买涉案房屋所支付的总金额:首期款198230元+返还银行按揭贷款本息661067.63元)×涉案房屋现值2789300元]。刘俊锋主张的金额超过上述核定部分的,本院不予支持。姚利芬主张用其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累计共向刘俊锋转账的1016150元抵消其应向刘俊锋支付的上述分割折价补偿款,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本院上述查明事实,刘俊锋确实在本院审理二人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当庭殴打姚利芬并打砸姚利芬手机的行为,但姚利芬据此请求以姚利芬占七成,刘俊锋占三成的比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案
判决如下:
一、姚利芬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分割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粤房地权证佛字第**00269803号A、佛国土资南国用(2011)第0112975号]所得折价款578369.96元予刘俊锋;
二、驳回刘俊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49.94元(刘俊锋已预交),由刘俊锋负担3230.18元、姚利芬负担2219.76元,姚利芬负担部分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刘俊锋,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廖锡燕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潘绮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