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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702民初1998号

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常德分行)与聂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行;聂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湘0702民初1998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行,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穿紫河街道新光社区武陵大道**。

负责人:贾建峰,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志刚,湖南普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力虹,湖南普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聂英,女,1987年5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牛鼻滩镇。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常德分行)与聂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邮储银行常德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力虹到庭参加诉讼。聂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邮储银行常德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

一、解除邮储常德分行与聂英签订的《个人消费借款及担保合同》;

二、聂英向邮储银行常德分行偿还借款本金528438.13元、利息及罚息8251.29元(暂计至2019年5月6日止),本息合计536689.42元,自2019年5月7日起至欠款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违约金)等按合同约定的标准另行计算并支付;

三、聂英向邮储银行常德分行支付因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44201元;

四、邮储银行常德分行对聂英的抵押担保房产(产权证号:湘(20**)常德市不动产权第xxxxxx号)处置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聂英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聂英未答辩和提交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18年10月30日,聂英为购房向邮储银行常德分行申请借款,双方签订《个人消费借款及担保合同》,合同约定:1、借款金额为530000元,用于购买坐落于武陵区丹阳街道紫桥豪园x.y栋x楼y室的房屋;2、贷款期限为300个月,自2018年10月30日起至2043年10月30日,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据为准,借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贷款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实际利率以借据为准。其放款账户及还款账户为聂英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账号为xxxxxxx号账户;4、借款人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贷款本息;5、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金额偿还的贷款,贷款人有权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罚息利率按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30%确定;6、发生下列一项或多项情形的,构成借款人违约:⑴借款人或者担保人未完全适当地遵守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承诺、保证、义务或责任...⑿影响贷款本息按期足额偿还的其他情形;7、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次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形的,贷款人有权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措施:...⑶宣布已经发放的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或部分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及、补偿金及其他费用;⑸处分抵押物,实现抵押权;⑻解除本合同;8、本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险费、评估费、登记费、保管费、提存费、鉴定费、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费用,由合同各方依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承担,合同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9、本合同项下担保方式为抵押担保;抵押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补偿金、主合同约定应由债务人承担或支付的所有费用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及抵押权的一切费用。合同附件抵押物清单上,抵押物为坐落在武陵区丹阳街道紫桥豪园x.y栋x楼y室的房产[湘(2018)常德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 2018年11月2日,房屋所有权人聂英将坐落在武陵区丹阳街道紫桥豪园x.y栋x楼y室的房产抵押给邮储银行常德分行,不动产登记证明为湘(2018)常德市不动产证明第xxxxx号。 2018年11月30日,邮储银行常德分行向聂英发放了贷款530000元。聂英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贷款(手工)借据》上签字,确认借款金额为530000元,借款期限300个月(从2018年11月30日止2043年11月30日),年利率5.88%,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 借款发放后,聂英偿还贷款至2019年1月30日,此后再未偿还贷款。截止2018年5月6日,聂英尚欠邮储蓄银行常德分行贷款本金528438.13元、利息8238.5元,罚息12.79元,合计536689.42元。经邮储银行常德分行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诉如前请。 以上事实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消费贷款申请表》、《送达地址确认函》、《个人消费借款及担保合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贷款(手工)借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信贷系统查询单、房屋不动产权证复印件、不动产登记证明复印件、邮储银行常德分行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聂英与邮储银行常德分行签订的《个人消费借款及担保合同》合法有效,并办理了相应的抵押担保手续,各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邮储银行常德分行向聂英发放了贷款,聂英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邮储银行常德分行依照双方合同约定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偿还欠款本金、利息及罚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聂英以其名下房产为本案的借款提供抵押,且办理了相应的抵押登记,故邮储银行常德分行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关于邮储银行常德分行要求聂英支付律师费44201元的主张,虽然邮储银行提供了其与湖南普特律师事务所的关于不良贷款委外催收协议,但其未提供支付律师费的相关票据,且该代理费用亦未实际支出,本院不予支持。聂英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解除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行与聂英于2018年10月30日签订的《个人消费借款及担保合同》; 二、聂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行偿还借款本金528438.13元、利息及罚息8251.29元,上述合计536689.42元(利息及违约金已计算至2019年5月6日,此后的利息及违约金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行对聂英提供的抵押物(坐落于武陵区丹阳街道紫桥豪园x.y栋x楼y室房产,湘(2018)常德市不动产权第xxxxxx号)处置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上述债务的权利; 四、驳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09元,减半收取4805元,由聂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朝阳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法官 助理  李章霞 代理

书记员  欧阳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七十九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四十六条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