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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381民初1359-1号

原告文武与被告成仲祥、王惠平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文武;成仲祥;王惠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381民初1359-1号

原告:文武,男,199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湘乡市白田镇。

被告:成仲祥,男,196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湘乡市虞唐镇。

被告:王惠平,女,196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址同上。系被告成仲祥之妻。 原告文武与被告成仲祥、王惠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

原告文武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惠平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文武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惠平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和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武撤回对被告王惠平的起诉。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李建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孟祥敏

书 记 员 魏鹏展 来源:百度“”